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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对公用充电设施日常运营奖励充电量0.2元/度

9月20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 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2023年北京市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至9月2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yqdc313@126.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车用能源站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17179

4.传真:010-68538156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北京市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开展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特制定该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对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实施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有关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对外开放的,另行给予开放奖励。

(二)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给予资金奖励。

(三)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四)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五)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六) 对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 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七)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建设奖励。

(八)以上奖补对象(附件1)不重复支持。

奖励标准如下表,其中年度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二、实施方式

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高/低压电工证等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电工证、安全员证书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

(三) 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 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 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四)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六)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